
揚州市金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人民幣,由揚州市現代金融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全資控股設立,是集團全面推進資產管理業務的重大布局。公司一直致力于為各市屬國企與縣市區平臺提供各類投融資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資咨詢服務、各類股權與債權資金的對接等),幫助各中小企業積極參與資本市場、實現新四板掛牌等,在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資方案的同時,幫助實體經濟對接資本市場、做大做強。公司擁有多名投資管理、財務管理和法務人才,公司全員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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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發起設立和管理各類專項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房地產基金、不良資產基金、新能源產業基金、并購基金、債權基金等),通過純債、名股實債、股債結合等方式投向房地產、不良資產、債權資產、新能源產業、文體項目及藝術品等領域,并擔任基金管理人;
資產管理:向合格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通過公司的專業化管理和基金募投管退的閉環運作,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渠道和較高的投資收益;
投資管理:通過自有資金、融資資金、募集資金等對各類金融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信托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專戶等投資品種)、項目公司債權及各類收益權(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委托貸款、應收賬款、股權、保理資產、存單、租金及收費等的收益權)的投資,獲得投資收益;
融資服務:根據項目方或企業方實際融資需求,為項目方或企業方提供多樣化和靈活化的融資便利和融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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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運作
基金募集 →基金投資→基金管理→退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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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項目運作
信息搜集→項目初審→項目立項→盡職調查→項目論證→評審會評審→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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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80783920
揚州市金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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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揚州市國資委關于關于推進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精神,完善公司治理體系,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規范公司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廣大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公司信息公開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司信息,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實施過程中制作、獲得或者擁有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公開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
第二章 ?公開內容和形式
第四條??應當公開的信息:
(一)企業名稱、法人代表、業務范圍、辦公地址、注冊資本等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基本信息;
(二)完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
(三)企業經營方針;
(四)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情況;
(五)內部考核任免公示、員工錄用程序及錄用結果;
(六)各部室、各所屬公司工作動態;
(七)企業主要財務狀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企業產權和企業增資等信息;
(八)安全生產、生產經營等有關工作情況;
(九)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十)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
(十一)“三重一大”相關事項;
(十二)企業重組等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
(十三)職工培訓計劃;
(十四)評優評先情況;
(十五)重要人事變動;
(十六)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處理;
(十七)內部考核任免公示、員工錄用程序及錄用結果。
第五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內部資料;
(二)個人隱私;
(三)正在研究討論,尚未作出決定的行政審批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定、注明禁止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信息公開采用形式:
(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信息動態和公告;
(二)市國資委網站企業動態板塊;
(三)廣播、電視、報紙等公眾媒體;
(四)公告欄、宣傳板報、電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七條??公司相關信息統一由集團進行公開,凡是需要公開的內容,按照本制度規定和要求,提出公開的意見和內容,填寫“信息公開審批表”,經提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分別以書面和電子形式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匯總審查公開;對已經有關會議確定的公開內容,按規定的程序和形式進行公開;對一些特殊性的公開內容,經公司主要領導審核確定后再進行公開。
第八條??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有企業改革文件相關內容,對公司信息依法依規進行公開。對提供社會公共服務、涉及公共切身利益的的企業信息,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公開的企業信息,按有關規定及時公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嚴格執行信息公開責任制,對信息公開內容進行檢查,確保公開的信息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公開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條??按照“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要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制度規定的,應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信息公開前,認真開展信息公開風險評估工作,對信息公開可能造成的影響和風險提前進行研判,制定相應防范、化解和回應預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資委有關保密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從2022年1月1日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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